评李国庆抢章:股东会决议未必有效 离婚分财未必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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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李国庆宣称24日已经有过股东会决议、选举自己为新任董事长,是和平接管的公章,而非暴力抢夺。说不是“抢”,可能也有一定的依据,李国庆是二股东、前首席执行官,又是大股东、现任执行董事的配偶,带了多人上门索要公章。管章的工作人员“不吃眼前亏”,就给了他公章,或许是能不算“抢”。但当当网事后的声明显然认为李国庆得章是非法获取的,因此问题的焦点还是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 根据《公司法》,李国庆这样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确有权要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但股东会应该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这一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才轮到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所以,如果李国庆要求俞渝召集,后者在合理期间内未予以回应,监事会也不愿接棒,李国庆才能召集会议,否则就是违法。 目前,李国庆并未公布此次股东会会议的细节,双方对是否通知过俞渝,说法不一,不排除之前仅随意地通知了下执行董事即俞渝和监事,但即便召集环节合法,表决环节也很难做到合法。公开信息显示,在当当网母公司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俞渝直接持股64%,李国庆直接持股28%,其他人持股8%,李国庆的算法是夫妻加起来持股92%,作为共同财产一除二,他就有46%,加上那个据说支持他的8%,他就能过半数、换董事了。 先要指出,这种算法是不对的,在离婚判决分割财产之前,夫妻有权各自独立行使各自名下登记股权的表决权。如下文将会阐述的,夫妻并不总是平分股权财产的关系,而可能涉及各种特别约定、包括本案可能涉及的部分股权是为子女代持的情形,故为了减少验证成本,股东对外行使股权时,仍然是以登记数额为准,这在法律上叫“商事行为的外观主义”。 而且,公司治理不是小学算术,有绕不过去的两个法律障碍是:此前公司由于股东人数少,依法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了一名执行董事,但李国庆的意思现在是改成了由多名董事构成的董事会,涉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变更;被取消管理权的原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又是俞渝。公司机构设置和法定代表人姓名的都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单纯换个董事或许只要过半数决,但要修改章程里关于公司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记载,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显然,如果俞渝没同意的话,这个数值是不可能达到的。按上述算法,俞渝也没同意过。何况俞渝要同意的话,公司早就和平交接了。而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话,相关决议都谈不上“可撤销”。“可撤销”是说决议原来有效,法院审查后可以让它变得无效,但表决权不足的话,叫“不成立”,即法律就当没这回事。这与当当网自副总裁阚敏以下的员工仿佛对李版股东会决议不买账,李国庆至今未能入驻公司,要盖章的人得到外部约起的尴尬现状,倒是匹配。 抢来的公章是否有用 尽管李国庆的股东会决议未必有效,但显然他现在很有底气的一件事情是持章在手。尽管在现实的公司纠纷中,物理性占有公章、财务章(有的案例中是营业执照、对应公司银行账户的网银优盾)的人不一定能真正指挥到公司员工,在本案迅速曝光、变得家喻户晓后,一个拿着盖过当当公章的合同去要求当当公司履约,也不一定能构成法律上的善意相对人,但由于我国行政管理部门十分看重公章,所以失去公章的一方的经营会受到很大的干扰。 具体来说,公司运营中大量事项需要盖章认证,又分类复杂,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缺了一个,也不能由其他章代替,“认章不认人”,管制严格。 不仅如此,行政管理机构对股东纠纷期间公司能否径直重刻公章,也持颇为戒备的态度。有的地方允许凭借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重刻,但又同时规定:若确知印章在股东手里,就不准重刻。若公司“碰巧”一下子丢了几十枚章的话,也推定其实是在利益相关方手里,必须自行协商解决。李国庆高调宣布“章”在手,基本上断绝了另一方重刻公章的可能性。 所以,抢章方确实能给被抢方的正常运营、特别是需要盖章认证的大量事项造成诸多的困扰,抢章方可以藉此作为筹码,要挟对方接受某些条件。只是,之前俞渝已经展现过了强劲的性格,而绝不会轻易认输,公司陷入拉锯战内耗的可能性不小。 这也是我国公司经营中的一个痛点。由于公章本身的物理价值较小,警方一般不会按照盗窃、抢夺财产来接受报案,失章方只能去法院起诉。实践中,不无公司业务半停顿、打了经年累月的公章返还之诉并胜诉后,持章方却表示公章真丢了、故而无法履行判决的尴尬例子。但说到底,人应该比物重要,一个王朝不是靠玉玺来确认统治的,公司的法统也不在于章,在于通过法定程序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产生的授权。 故而以上海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为代表的观点呼吁改变印章管理制度。章没了,可以允许公司合法管理层现刻或直接使用安全数字认证系统支持的电子章。电子印章是世界银行标准提倡的营商环境优化的表现。4月10日新颁布的《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亦明确了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证照同等甚至更优的法律地位。 而其他地区就算限于技术条件还暂时不能建成可靠的电子印章体系,也可以考虑强化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替代作用。其实,凡事要章,是较有“中国实践特色”的一件事情。我国《合同法》把签字或盖章并列为签订合同的有效方式,但并未说签字只适用于自然人,《公司法》也未规定公章的法律地位。发达国家如美国的合同、文件、票据、证券不用盖章、只认签名的做法已经有百年历史了。 较之印章被盖过后,就很难认清到底当初是被哪个人合法盖了还是越权盖了的麻烦,要让活人对自己的签字负责,显然更容易。此外,签字也会有配套制度支持,如签字者一般要注明身份,哪些人有权签名须事前通过存档的公司文件(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说明,签字的式样也可以和印章式样似的预留给银行等利益相关方面,伪造签名的法律责任亦不轻。 离婚分财是否有利:法院会以公司利益为重 (编辑:52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